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乱说别人会“放蛊” 被判赔礼又赔钱

2006-7-29 10:15:39
“放蛊”只是一种民间传说中的邪毒行为。柳城县六塘镇北楞屯今年却传出村民韦女士会“放蛊”。结果韦女士一纸诉状将造谣者吴某告上法庭。这起侵害名誉权纠纷案在经过二审后,近日终于给了韦女士一个说法。

被传会“放蛊” 女儿遭人嫌

    韦女士和吴某是柳城县六塘镇北楞屯的同村人。吴某有一天对自己的女儿说韦某有药会“放蛊”,吴某的女儿即在学校对同学也讲了这件事。之后,这个谣传使一些同学对韦女士的女儿产生怀疑,纷纷不再与其往来。韦女士知道后,即要求村委处理。吴某承认了自己的错误,并答应向韦某出具书面检讨书。但韦女士说吴某一直没有登门道歉,自己气不过,即向柳城县人民法院起诉,要求吴某支付精神抚慰金5000元。一审法院认为,公民的名誉权是受法律保护的,任何人不能以任何方式加以侵害。因此判决吴某立即停止对韦女士名誉权的侵害,以书面方式向韦女士赔礼道歉,并向韦某给付500元的精神抚慰金。

为劝女儿 说别人会“放蛊”

    吴某不服一审判决,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。吴某辩称自己是为了女儿健康成长,曾在家劝阻女儿不要在外面乱吃别人给的东西(包括韦某的)。当时为了尽快说服女儿,吴某就干脆讲外面人给的东西有毒,不能吃。谁知道吴某的女儿在村中与其他小伙伴玩耍时,就直接说成韦某给的东西有毒,不能乱吃。吴某在上诉时,还提供了一份对六塘镇中团小学某老师的调查笔录,证明韦女士的女儿在其学校与其他同学关系很好,并没因为这件事情受到任何影响。

谣传确实造成侵权

    柳州市中院审理后认为,吴某二审期间提出的证据,不是新证据,不能证实韦某的名誉权没有遭到侵害,故不予采信。最后,二审法院认定,“放蛊”是民间传说中的邪毒行为,会给一个普通人造成名誉上、精神上的损害。因此,上述吴某的行为,违反了公序良俗,侵害了韦女士的名誉权。判决驳回吴某的上诉,维持原判。(赖隽群 黄端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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